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在海南省乐东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海南省乐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综合监督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全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属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一、职责调整
增加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流通、使用方面和医疗单位制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
(六)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承担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许可证的现场考核工作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工作。
(七)配合省局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及中药种植质量管理规范。
(八)依法监督本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各类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依法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协助省局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管理法规,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的购销规则。
(十一)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保健品产业政策;对医药、保健品行业进行综合指导。
(十二)依法监督本县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指导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本县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十四)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乐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