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我局于今年初开展我县
药品零售企业出示销售凭证工作,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要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上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价格、批号等,并保存备份。此项工作量大,有些企业从商业角度出发,漏记、不记现象普遍存在,有待进一步引导与整改。